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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义乌市场采购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规范市场采购出口玩具示范商位的管理工作,促进外贸便利化发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义乌市场采购出口玩具示范商位的管理,以及涉及示范商位的市场采购出口玩具的检验监管工作。
第三条 市场商品检验检疫处(以下简称市场处)负责市场采购出口玩具示范商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商位申请
第四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采购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综合管理机制,以商位备案溯源为核心,在义乌国际商贸城范围内创建市场采购出口玩具质量安全示范区,并将其中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溯源管理等做得较好的商位纳入示范商位管理,给予更加便利的放行模式。
第五条 示范商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签订《出口玩具质量安全承诺书》,自觉履行玩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保证出口玩具质量达到进口国标准;
(2)如实做好溯源备案登记,并规范使用义乌小商品码(即二维码);
(3)建立购销台帐,如实记录玩具来源、流向等内容(保证可追溯性和真实性即可,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可使用代号表示),并保管好原始销售单,以备溯源;
(4)向玩具来源企业索取玩具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复印件即可),并保管好行政抽样检测和自行委托检测的玩具检测报告,以备督查及报检使用。
第六条 示范商位按照自愿原则由市场商位自主提出申请,市场处予以审核。示范商位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商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商户在其上签名);
(2)商位经营户身份证的复印件(商户在其上签名);
(3)商位所售玩具的有效检测合格报告(CNAS认可的)的复印件(商户在其上签名);
(4)《出口玩具质量安全承诺书》(商户在其上签名,并在右上角粘贴本商位的义乌小商品码);
(5)商位名片。
第三章 便利措施
第七条 除输往伊朗、苏丹、也门、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等根据政府协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国家外,对于采购自示范商位的出口玩具,只需在玩具商位专用销售单和货物包装(箱)上粘贴或印刷该示范商位的义乌小商品码,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一年以内检测的)的复印件,即可实施即报即检即放的直通式放行。
第八条 对于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市场采购出口玩具,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实施检验和监测。
第九条 根据《义乌检验检疫局进出口商品采信管理办法》,充分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避免重复检测。
第十条 联合商城集团、玩具协会等相关单位,通过网站、刊物、市场电子屏等渠道方式公开宣传示范商位,增强示范商位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十一条 及时发布相关的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以及国外通报、退货和预警信息等,开展相关技术法规培训,提供公共检测服务,指导帮助示范商位有效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义乌检验检疫局每年对示范商位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年度质量抽测,纳入年度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统一实施行政抽样检测;检测标准原则上依据该商位玩具主要销往的国家或地区而定;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暂停该示范商位资格并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商位自行委托CNAS认可的实验室重新检测,检测合格后恢复示范商位资格。
第十三条 义乌检验检疫局每年对报检出口示范商位玩具的市场采购出口企业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年度质量抽测,纳入年度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统一实施行政抽样检测;抽测的对象为企业报检出口的采购自示范商位的玩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对该出口企业加严监管,所涉商位暂停示范商位资格并进行整改,若存在伪造玩具来源情节的,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示范商位应妥善管理和使用本商位的玩具商位专用销售单和义乌小商品码,保证其只用于本商位销售的玩具,防范被他人冒用,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追溯责任;若示范商位故意借用给他人,则取消其示范商位资格。
第十五条 冒用、借用示范商位的玩具商位专用销售单或义乌小商品码的,由市场处联合商城集团等市场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出口企业和商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因出口玩具质量或安全问题被国外通报召回或退运,经调查确属示范商位责任的,由市场处联合商城集团等市场管理部门,暂停该示范商位资格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诚信扣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示范商位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由义乌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5年。